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修正案,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資格為年滿20歲者,取消需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之限制。
本案係配合98年1月23日公布修正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資格。現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之相關補助,除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房屋租金、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維持現有補助方式外,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20歲者,即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內政部廖了以部長特別感謝與會委員全力支持通過本案,協助更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改善生活條件及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