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朱姓男子因缺錢向自稱姓許的男子借貸,對方要求朱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讓他自行提領利息,等朱還完欠款即歸還,未料朱因住院無力償還,這才驚覺帳戶變人頭帳戶吃上詐欺官司被判刑,朱上訴後二審法官認為,朱是為了籌措借款而將提款卡交給陌生男子,且已繳交了已構成重利的利息,若知道帳戶會成為人頭戶,不可能不要求相關對價,顯然對於提款卡被詐團當人頭戶一事無法預見,也不會知道,因此判朱無罪。
判決書指出,無業朱男前年底因家中急需5萬元貸款,恰巧接獲自稱姓許的男子電話表示可提供3萬元貸款,但需先扣除首期利息,隨後每10天繳交4500元利息,直至本金、利息還清為止,許同時要求朱提供提款卡與密碼,並要求朱將利息存進帳戶內,由許拿朱的提款卡提領利息,朱不疑有他拿走2萬餘元借款後,提供提款卡與身分影本等資料。
之後朱繳了約2萬餘元的5期利息後,因住院無力負擔停繳,其帳戶卻變成詐欺集團涉嫌詐騙5名被害人的人頭戶,朱因此遭檢方依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後,一審遭判刑2月,朱不服提出上訴堅稱,不是將帳戶賣給詐騙集團當人頭戶,而是需錢孔急,該名陌生男子提供借款,他才提供提款卡給詐團,不知道帳戶會成為詐騙人頭戶。
台中地院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為,目前檢警機關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雷厲風行,詐欺集團在收購人頭帳戶日益困難下,除以高價收購外,利用刊登求職廣告或申辦貸款廣告等手法,引誘民眾上門求助,騙取可以逃避執法人員追查的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供犯罪使用,亦時有所聞。
法官因此認為,基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因此判朱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