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表示,券商若要辦理證券業務款項、有價證券借貸、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財富管理等業務,資本適足率擬調降為15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證券商辦理證券業、有價證券借貸、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財富管理等業務的自有資本適足率,從原來的200%調降到150%,預計新增1家券商可以開辦相關的業務。
同時金管會也放寬,證券商辦理買賣融資融券融通期限、擔保品的範圍及最高融資限額的調整。
金管會表示,原本券商可以辦理借貸的擔保品,僅只有台灣50成分股、台灣中型100成分股、台灣資訊科技數成分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其分公司普通股、境外指數普票型基金、摩根士丹利(MSCI)台灣股價指數的成分股、分割公債等。
未來證券商可以辦理借貸的擔保品,擴及可以融資融券的有價證券及中央政府的債券。
延長融通期限方面,原本融通期限為6個月,可展延6個月,並以1次為限,也就是融通期限最長為1年;金管會修正為,未來融通期限為6個月,可展延6個月,1年期限屆滿前,可以准許客戶申請展延6個月,也就是最長為1年半。
金管會表示,對於同一自然人融通額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額度,應合併計算限額為新台幣6000萬元,調整為8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