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1名38歲陳姓女子,前年向林、馬姓男子借款30萬元應急,27天內需還款570萬元,年息高達21600 %以上,陳女不滿碰到高利貸,報警處理,林、馬2人在向陳女兌換其中的250萬元支票時,被警方當場查獲,並查扣該支票,現金加支票,陳女共還了320萬元,檢方訊後依重利罪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重利罪是指「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貸以金錢之行為」,陳女表示一開始是姊姊向她借5萬元,她當時沒有錢,透過朋友得知林男從事車貸放款,遂借了5萬元,對方要求開隔天10萬元支票,陳女說,當時林男沒有提起利息一事,可是法官認為,既然借5萬元,隔天需還10萬元,雙方勢必有談到利息事宜,另外,是其姊姊欠錢,陳女本身並無缺錢,尚難認為有何急迫可言。
此外,陳女又稱因不能動到家族公司的錢,所以才向林男借錢,但陳女開立的支票,卻是公司的支票,陳女又向法官說,本身並無信用卡,但法官調查陳女在此借款之前,已有多次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情況,因此,陳女對金融機構小額借貸,並非毫無經驗可言,自當可以信用卡預借5萬元現金給姊姊,法官認為陳女供詞前後矛盾,無法證明是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下借錢的,判決林、馬2被告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