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70出版時間:2019/03/04 00:00
男遭冒名借貸70萬元,債主上門追討。示意圖
男遭冒名借貸70萬元,債主上門追討。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老公前天在整理公公遺物時,發現大姑在2001、2002年未經我老公允許,用他的名義在外借錢,現僅確定有筆70多萬元債務,但也還聽聞有其他債主打算提告討錢,我大姑現因洗腎沒在工作,請問若將來有人告我老公,我們可怎麼做?
律師黃匡麒答:
金錢借貸的債權人(債主)若要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必須先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且「確實有交付借款」,才能讓法院認定消費借貸契約成立。此外,上述兩個要件皆須債權人舉證證明,若僅能證明有金錢交付,而沒有借貸合意的證據(因為金錢交付可能的原因眾多,有可能是贈與、有可能是貨款、甚至可能是償金等等),法院以第三方客觀的角度,難以確信該筆金錢必定為借款。
若僅能舉證曾有借貸合意,因為消費借貸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必須有借款的交付才算是契約成立,所以法院依法裁判下,也會判決「僅能證明有借貸合意、但無法證明有交付借款」的債權人敗訴。
因此有借貸金錢的需求時,須特別注意保存這二要件之證據,常見如借據、匯款單或現金收據、甚至在借據上註明已收訖借款等字樣,才能維護權益。
至於讀者提及遭他人冒名借款的情形,因發生在2001、2002年間,至今已超過《民法》第125條的15年消滅時效規定,程序上可主張對方的請求罹於時效。即便對方真的要討債,也須先證明前述二要件存在,此時讀者的老公可主張既沒有借貸合意,也沒有收到借款,契約不成立,不應由被冒名之人負責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