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假借還債之名、卻大行蓋樓之實」,銀行沒做好貸後管理、實際了解企業借款的資金流向,遭金檢局盯上。
金檢局昨公布去年下半年金檢缺失,其中在本國銀行業部分,發現有銀行沒有切實檢視客戶貸款的資金用途、及貸後追蹤,了解該貸款的實際資金用途,是否與原計畫相符,導致發現有企業戶跟銀行借了錢,說是要還債、但卻把錢拿去蓋樓。
據金管會金檢發現,企業戶跟銀行借錢,資金用途是「代償他行貸款」或「償還股東借款」,惟實際撥貸後資金流卻供「建築業者使 用」或「興建不動產款項」,導致該筆資金沒有納入《銀行法72-2條》的控管限額。
依照《銀行法72-2條》,銀行承做房貸、建築融資等不動產相關放款,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30%。目前全體銀行平均約在26%左右。
金檢局還發現,有企業戶跟銀行做土建融資,但銀行撥款後,該土地還是「空地」,並沒有依計畫蓋廠房,也沒有列入《銀行法72-2條》作控管。
依照現行規定,企業跟銀行做土建融資後,若有依計畫蓋廠房,可免計入《銀行法72-2條》的限額內;但金檢發現,銀行借錢後,沒有去對企業是否依計畫蓋廠做定期追蹤。
金檢局因此做了三項改善要求:
一是營業單位及徵審單位應切實檢視客戶申貸時的資金用途,是否屬《銀行法72-2條》規定,展期、變更時均應加強檢視 追蹤該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計畫是否相符,如發現有未依原計畫而流用至購置或興建住宅或企業建築情事,應即要求借戶改善,並依實際資金流向納入《銀行法72-2條》限額控管。
二是,要求銀行須建立對購置工業土地貸款興建廠房開工情形的控管機制,並定期追蹤,對未依原計畫興建廠房者應瞭解原因並評估是否納入《銀行法72-2條》限額控管。
三是對《銀行法72-2條》借款分類正確性,應列入營業單位自行查核項目及稽核單位內部稽核的查核重點。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指出,建築融資原本有授信不得超過3成的上限,貸款人如果發生不可預期狀況,在原有物件早已抵押給其他銀行的情況下,房子很容易變成爛尾樓,銀行若沒有不動產抵押品又持續供企業借新還舊資金,很容易變成呆帳,債務增生卻要不回來。
徐佳馨分析,銀行濫頭寸太多,放款態度又是「法人優於自然人」,在資金去化壓力下不得不塞錢給企業主。很多傳統產業毛利率太低,有錢不蓋廠生產轉蓋樓套利變成一種誘惑,導致工業用地價格飆漲,徒增風險。
她表示,企業借款人蓋廠房如果是自用風險不大,但若轉售價格不如預期,風險可能會高於預期,畢竟一般企業借新還舊的貸款利率高、還款期限短,變現銷售壓力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