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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2-07-05 09:27:58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有關民間借貸的一個判例,將引導民間借貸利息標準趨於規範。早報記者7月4日從該院獲悉,在該判例中,對於民間借貸中已付利息超過央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央行規定的民間利率上限)部分,法院認定其金額將作為本金扣除。 溫州民間借貸發達,但其利率上限的規定一直沒有被有效遵守,溫州去年下半年甚至出現高利貸“炒錢”,引發部分企業家因高息借債資金鏈斷裂出逃。 2011年1月14日,溫州的章某向劉某借款70萬元,根據雙方約定月利為6%,利息按月付,折算年息高達72%。 最初,章某按約定每月支付相應利息。前后8個月,共支付利息33.6萬元。去年10月,章某突然停止繼續向劉某支付利息。后劉某、章某及借款擔保人胡某三方協商,由章某和胡某出具承諾書,約定最遲2012年1月10日償還本金70萬元及利息,劉某則將月利率降至3%。到期后,章某依舊無法還款。 於是劉某將章某訴至法院。根據一審判決,章某和妻子須償還70萬本金,綜合原被告狀況,章某未及時支付的月息按2%計。 章某不服,上訴至溫州中院。溫州中院認為,原約定72%年利率顯然超過法律予以保護的范圍。今年6月央行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只有6.31%,乘以4倍,也就是25.24%。故該院判定劉某收悉章某支付的8個月利息中,只有11.85萬元受法律保護,“超標”利息21.75萬元,應全部用來沖抵本金。 當地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應是溫州法院配合“金融改革”減輕民間融資成本的司法實踐。早在今年5月18日,溫州全市法院商事審判例會后,推出了一條新的審判原則——已付利息超央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部分將作本金扣除。6月29日溫州中院二審開庭時,正值該市大力推進“金融改革”。 據悉,該判例在日后溫州法院判決類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將作為重要判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