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就經濟部與財政部針對員工分紅配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等緩課稅案的歧見展開協商,因財政部要求代業界爭取緩課的經濟部工業局解決「註記緩課」的技術問題,因此工業局將轉與集保中心協商。
依現制規定,員工只要拿到分紅配股、現金增資認股、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型股票等,在公司一分配的當年,就要依當時的股價繳稅。
但因當時員工尚未出售股票,未實現分紅或獲利,若當時手邊閒置資金不充裕,可能還會變成要先借錢繳稅,或被迫一拿到股票就要售股還錢,因此工業局向財政部爭取放寬,比照一般人買賣股票的課稅原則,等到股票出售後再課。
由於財政部並不贊同,因此已由行政院出面協商財、經兩部的歧見,經工業局與財政部討論,財政部方面雖然仍舊不贊成,但態度較為放緩,要求工業局先向負責保管股票的集保中心了解代為「註記緩課」的技術問題,是否可以克服。
工業局指出,過去在產業創新條例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有也類似的「緩課」作法,但若全面性實施,要註記緩課的資料數相對大增,因此還要與集保中心確認註記的工程是否浩大。
工業局認為,對於財政部而言,緩課只是課稅的時點延後,最後還是可以課到稅,差異應該不大;若集保中心可以解決註記的問題,將有利於財政部點頭。